該標準是環境保護部廢止:《關于印發<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的通知》(環發〔2009〕88號,2009年7月22日公布)、《關于加強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16號,2010年8月18日公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1〕1117號,2011年9月19日公布)、《關于加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考核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98號,2013年8月28日公布)等文件后,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和監管提供了技術支撐。
本標準規定了運行單位為保障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穩定運行所要達到的運行單位及人員要求、參數管理及設置、采樣方式及數據上報、檢查維護、運行技術及質控、系統檢修和故障處理、檔案記錄等方面的要求,并規定了運行比對監測的具體內容。原比對監測依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編制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2010年8月)執行,該規定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本標準刪除了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分析儀的運行技術要求。我們對比以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 (HJ/T355-2007),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發現紫外(UV)法對廢水監測數據準確度不高,特別是對以有機污染為主的廢水比對合格率很低,監測結果無法反應廢水真實情況,監測結果不準確。故企業選擇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時建議不考慮該分析方法。
一、運行單位及人員要求
自從2014年7月環境保護部廢止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在線設施)再無運營資質的要求,雖然有的省出臺了有關政策要求,但是隨著“放管服”,這些政策陸續廢止,使環保部門難以監管這些運行單位和運行人員,無據可依,本次修訂對運行單位和運行人員重新做了規定,提出了運行單位的基本要求。
運行單位要求:應具備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環境,明確監測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有適當的措施和程序保證監測結果準確可靠。應備有所運行在線監測儀器的備用儀器,同時應配備相應儀器參比方法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裝置。
運行人員要求:運行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通過相應的培訓教育和能力確認/考核等活動。
二、儀器運行參數管理及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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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運行參數設置要求
(1)在線監測儀器量程應根據現場實際水樣排放濃度合理設置,量程上限應設置為現場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的 2~3 倍。如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時COD為100mg/l,上限不超過300mg/l。
(2)針對模擬量采集時,應保證數據采集傳輸儀的采集信號量程設置、轉換污染物濃度量程設置與在線監測儀器設置的參數一致。但是有的地方環保部門要求全部用數字傳輸,不再使用模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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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運行參數管理要求
(1)對在線監測儀器的操作、參數的設定修改,應設定相應操作權限。應能夠設置三級系統登錄密碼及相應的操作權限,預防隨意修改儀器參數。
(2)對在線監測儀器的操作、參數修改等動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體參數都要通過紙質或電子的方式記錄并保存,同時在儀器的運行日志里做相應的不可更改的記錄,應至少保存1 年。
(3)紙質或電子記錄單中需注明對在線監測儀器參數的修改原因,并在啟用時進行確認。
我們認為最好還是不要輕易修改參數,一旦修改不僅要執行上述要求,同時還要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備。
三、采樣方式及數據上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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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樣方式
pH水質自動分析儀、溫度計和流量計對瞬時水樣進行監測。連續排放時,pH 值、溫度 和流量至少每 10min 獲得一個監測數據;間歇排放時,數據數量不小于污水累計排放小時 數的 6 倍。
CODCr、TOC、NH3-N、TP、TN 水質自動分析儀對混合水樣進行監測。連續排放時,每日從零點計時,每 1h 為一個時間段,水質自動采樣系統在該時段進行時間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樣,水質自動分析儀測試該時段的混合水樣,其測定結果應計為該時段的水污染源連續排放平均濃度。間歇排放時,每 1h 為一個時間段,水質自動采樣系統在該時段進行時間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樣,采樣結束后由水質自動分析儀測試該時段的混合水樣,其測定結果應計為該時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濃度。如果某個采樣周期內所采集樣品量無法滿足儀器分析之用,則對該時段作無數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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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上報
(1)應保證數據采集傳輸儀,在線監測儀器與監控中心平臺時間一致。
(2)數據采集傳輸儀應在 CODCr、TOC、NH3-N、TP、TN 水質自動分析儀測定完成后開始采集分析儀的輸出信號,并在 10min 內將數據上報平臺,監測數據個數不小于污水累計排放小時數。
(3)CODCr、TOC、NH3-N、TP、TN 水質自動分析儀存儲的測定結果的時間標記應為該水質自動分析儀從混勻桶內開始采樣的時間,數據采集傳輸儀上報數據時報文內的時間標記與水質自動分析儀測量結果存儲的時間標記保持一致;水質自動分析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應能存儲至少一年的數據。
(4)數據傳輸應符合 HJ212 的規定,上報過程中如出現數據傳輸不通的問題,數據采集傳輸儀應對未傳輸成功的數據作記錄,下次傳輸時自動將未傳輸成功的數據進行補傳。
四、檢查維護要求
本規范規定了日檢查、周檢查、月檢查、季度檢查具體內容,遵照執行,不需要自行制定,每次檢查應作好記錄,在規范中有統一的表格格式。
要求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一般在站房內和采水位置各安裝一個視頻監控。
五、運行技術及質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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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技術要求
對 CODCr、TOC、NH3-N、TP、TN 水質自動分析儀定期進行自動標樣核查和自動校準,自動標樣核查結果應滿足規范要求。
對 CODCr、TOC、NH3-N、TP、TN、pH 水質自動分析儀、溫度計及超聲波明渠流量計定期進行實際水樣比對試驗,比對試驗結果應滿足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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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計和溫度計
每月至少進行 1 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如果比對結果不符合規范的要求,應對 pH 水質自動分析儀和溫度計進行校準,校準完成后需再次進行比對,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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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聲波明渠流量計
每季度至少用便攜式明渠流量計比對裝置對現場安裝使用的超聲波明渠流量計進 行 1 次比對試驗(比對前應對便攜式明渠流量計進行校準),如比對結果不符合本規范要求, 應對超聲波明渠流量計進行校準,校準完成后需再次進行比對,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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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數據率
以月為周期,計算每個周期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實際獲得的有效數據的個數占應獲得的有效數據的個數的百分比不得小于 90%。
六、檢修和故障處理要求
1、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需維修的,應在維修前報相應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備案;需停運、拆除、更換、重新運行的,應經相應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批準同意。
2、因不可抗力和突發性原因致使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停止運行或不能正常運行時,應 當在24h內報告相應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并書面報告停運原因和設備情況。
3、運行單位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處理并排除故障,無法及時處理的應安裝備用儀器。
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經過維修后,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確保其維修全部完成并通過校準和比對試驗。若在線監測儀器進行了更換,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確保其性能指標滿足本規范要求。維修和更換的儀器,可由第三方或運行單位自行出具比對檢測報告。
5、數據采集傳輸儀發生故障,應在相應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修復或更換,并能保證已采集的數據不丟失。
6、運行單位應備有足夠的備品備件及備用儀器,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清點,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增購。
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因故障或維護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時,應及時向相應環境保護 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采取人工監測,監測周期間隔不大于 6h,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 4 次。
七、運行比對監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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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工作管理
運行工作管理應從參數設置和管理、檢查維護、自動標樣核查、自動校準、比對試驗、 檢修和故障處理、比對監測以及記錄與檔案等幾個方面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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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對監測要求
比對監測時,應記錄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是否按照 HJ353 進行采樣并在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比對監測應及時正確地做好原始記錄,并及時正確地粘貼樣品標簽,以免混淆。
比對監測時,應核查水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參數設置情況,必要時進行標準溶液抽查,核查標準溶液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在記錄和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比對監測所使用的標準樣品和實際水樣應符合現場安裝儀器的量程;比對監測期間,不允許對在線監測儀器進行任何調試。
八、技術檔案和運行記錄的基本要求
1、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的技術檔案包括儀器的說明書、HJ353 要求的系統安裝記錄和 HJ354 要求的驗收記錄、儀器的檢測報告以及各類運行記錄表格。
2、運行記錄應清晰、完整,現場記錄應在現場及時填寫?蓮挠涗浿胁殚喓土私鈨x器設備的使用、維修和性能檢驗等全部歷史資料,以對運行的各臺儀器設備做出正確評價。與儀器相關的記錄可放置在現場并妥善保存。